第二百七十三條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董事會應備置認股書,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股數、種類、金額及其住所簽名蓋章:
一、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一百三十條之事項。
二、原定股份總數,或增加資本後股份總數中已發行之數額及其金額。
三、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十款之事項。
四、股款繳納日期。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除在前項認股書加記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文號及年、月、日、外,並應將前項各款事項,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通知到達後三十日內,加記核准文號及年月日公告並發行之;但營業報告、財產目錄、議事錄、承銷或代銷機構約定事項,得免予公告。
超過前項限期仍須公開發行時,應重行申請。
認股人以現金當場購買無記名股票者,免填第一項之認股書。
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不備置認股書者,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所備認股書有虛偽之記載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