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三條
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股東會得另選檢查人,檢查前項簿冊是否確當。
簿冊經股東會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清算人之責任,但清算人有不正當之行為者,不在此限。
對於第二項檢查有妨礙行為者,得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