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一條
公司非彌補損失及依前條規定提出公積金後,不得分派股利。
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利,但公積金已超過資本總額時,或於有盈餘之年度所提存之公積金有超過該盈餘十分二之數額者,公司為維持股票之價格,得以其超過部分派充股利。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前項規定分派股利時,得各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