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條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一個月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日前公告之。
臨時股東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二十日前公告之。
通知及公告中應載明召集事由,但股東應得之通知,以在國內有住所者為限。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通知期限或公告期限之規定時,得各科五百元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