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條
募集公司債時,董事應公告左列各款事項。
一、公司之名稱。
二、公司債之總額及債券每張之金額。
三、公司債之利率。
四、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
五、前已募集公司債者,其未償還之數額
六、公司債發行之價額,或其最低價額。
七、公司股本總額,及已繳股款之總額。
八、公司現存財產之總額。
九、公司債募足之預定期限。並逾期得由應募人撤銷其應募之聲明。
董事得備聯單式之應募書,載明前項各款事項,由應募人填寫所認數額及其住所、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