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條
發起人招募股份時,應先備具左列各款事項,呈請主管官署備案,方得開始招股:
一、營業計劃書。
二、發起人姓名、經歷、及認股數目。
三、招股章程。
四、募股期限。
前項發起人所認股份總數,不得少於股本總額十分一,各發起人所認股數,應於招股章程中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