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九條
股份全由發起人認足者,應於第九十一條所定之檢查完結後,股份非全由發起人認足有,應於創立會完結後十五日內,由董事將左列各款事項向主管官署聲請登記。
一、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事項。
二、各股已繳之金額。
三、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住所。
四、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