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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單一條文
第十三條
憲法訴訟法
其他名稱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大法官會議法、司法院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條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憲法訴訟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修正
民國 112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
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82 年 01 月 16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47 年 07 月 11 日 制定
憲法訴訟法
第二章 一般程序規定
第二節 迴避
第十三條
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總額四分之三之出席,暨出席人四分之三之同意,方得通過。
大法官會議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總額過半數之出席,暨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