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條
各級法院行政之監督,依左列之規定:
一、司法院院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
二、最高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
三、高等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與所屬下級法院及其分院。
四、高等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與所屬下級法院及其分院。
五、地方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
六、地方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
各級檢察機關行政之監督,依左列之規定:
一、法務部部長監督各級檢察機關。
二、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並監督全國檢察官。
三、高等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監督該檢察處及其分院檢察處與所屬下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處。
四、高等法院分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監督該檢察處與所屬下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處。
五、地方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監督該檢察處及其分院檢察處。
六、地方法院分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監督該檢察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