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糧食應准許自由輸出入。但為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得予限制;其限制項目,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限制輸出、輸入之糧食,其輸出、輸入前,應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
稻米及主管機關公告管理之米食製品屬依第一項公告限制輸入項目者,其輸入方式,應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範之下列規定:
一、由主管機關輸入,並得加價出售。
二、由具有糧商資格之出進口廠商向主管機關申請輸入配額後辦理輸入,主管機關得收取加價。
三、經主管機關專案同意,由未具前款資格者,依前款規定辦理輸入,主管機關並得收取加價。
四、其他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範之方式。
前項加價標準,不得超過對世界貿易組織承諾水準之上限。
第三項輸入配額之分配方式、程序、對象、配額有效期限、加價費率、繳費期限及其他核配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限制輸出、輸入之糧食,其輸出、輸入前,應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
稻米及主管機關公告管理之米食製品屬依第一項公告限制輸入項目者,其輸入方式,應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範之下列規定:
一、由主管機關輸入,並得加價出售。
二、由具有糧商資格之出進口廠商向主管機關申請輸入配額後辦理輸入,主管機關得收取加價。
三、經主管機關專案同意,由未具前款資格者,依前款規定辦理輸入,主管機關並得收取加價。
四、其他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範之方式。
前項加價標準,不得超過對世界貿易組織承諾水準之上限。
第三項輸入配額之分配方式、程序、對象、配額有效期限、加價費率、繳費期限及其他核配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