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限制輸出、輸入之糧食,其輸出、輸入前,應徵得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
輸入稻穀、稻米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米食製品,應依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範之方式處理;其方式如左:
一、由主管機關輸入,並得加價出售。
二、由主管機關公開標售進口權利予具有糧商資格之出進口廠商,並由該廠商輸入。
三、其他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範之方式。
前項第一款加價標準及第二款標售進口權利之價額,不得超過對世界貿易組織承諾水準之上限。
輸入稻穀、稻米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米食製品,應依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範之方式處理;其方式如左:
一、由主管機關輸入,並得加價出售。
二、由主管機關公開標售進口權利予具有糧商資格之出進口廠商,並由該廠商輸入。
三、其他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範之方式。
前項第一款加價標準及第二款標售進口權利之價額,不得超過對世界貿易組織承諾水準之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