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限制輸出、輸入之糧食,其輸出、輸入前,應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
輸入稻米及主管機關公告之米食製品,應依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範之方式處理;其方式如下:
一、由主管機關輸入,並得加價出售。
二、由具有糧商資格之出進口廠商向主管機關申請進口配額並辦理輸入,主管機關得收取加價。
三、由主管機關公開標售進口權利予具有糧商資格之出進口廠商,並得收取權利金。
四、其他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範之方式。
前項加價標準及權利金價額,不得超過對世界貿易組織承諾水準之上限。
輸入稻米及主管機關公告之米食製品,應依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範之方式處理;其方式如下:
一、由主管機關輸入,並得加價出售。
二、由具有糧商資格之出進口廠商向主管機關申請進口配額並辦理輸入,主管機關得收取加價。
三、由主管機關公開標售進口權利予具有糧商資格之出進口廠商,並得收取權利金。
四、其他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範之方式。
前項加價標準及權利金價額,不得超過對世界貿易組織承諾水準之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