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農田水利會設會務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三十一人,為無給職,主管機關為直轄市主管機關者,其名額由直轄市主管機關依各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灌溉排水面積大小予以核定;其他各農田水利會,其名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各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灌溉排水面積大小予以核定。
前項會務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二應具備會員資格,其餘為各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主管機關為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者,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遴派;主管機關為縣(市)主管機關者,由縣(市)主管機關按名額加倍遴報中央主管機關核派;其遴派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會務委員會每六個月集會一次。如有會務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會長認有必要時,主管機關為直轄市主管機關者,各農田水利會應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召開臨時會;其他各農田水利會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召開臨時會。會議均由會長召集之。
會務委員會開會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主持會議。會議規則,主管機關為直轄市主管機關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定之;其他各農田水利會,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通則修正施行後,原選任之會員代表仍繼續擔任職務至任期屆滿時止。
前項會務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二應具備會員資格,其餘為各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主管機關為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者,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遴派;主管機關為縣(市)主管機關者,由縣(市)主管機關按名額加倍遴報中央主管機關核派;其遴派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會務委員會每六個月集會一次。如有會務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會長認有必要時,主管機關為直轄市主管機關者,各農田水利會應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召開臨時會;其他各農田水利會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召開臨時會。會議均由會長召集之。
會務委員會開會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主持會議。會議規則,主管機關為直轄市主管機關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定之;其他各農田水利會,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通則修正施行後,原選任之會員代表仍繼續擔任職務至任期屆滿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