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農田水利會設會員代表大會,由全體會員分區選舉代表組織之。代表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其名額自十五人至五十五人,由省(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前項會員代表,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自任耕作之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每六個月集會一次。如有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會長認為必要時,均由會長召開臨時會。
前項會員代表,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自任耕作之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每六個月集會一次。如有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會長認為必要時,均由會長召開臨時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