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會務委員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議組織章程及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二、議決工作計畫。
三、審議會有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四、審議借債及捐助事項。
五、審議預算。
六、議決會長及會務委員提議事項。
七、審議決算。
八、議決會員請願事項。
九、其他依法令應行使之職權。
前項各款職權之行使,以會議方式行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屬於第一款至第七款之審議或議決事項,應報請省(市)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
本條各款職權之行使,遇有爭議或窒礙難行時,應報請省(市)主管機關決定之。
會務委員會對於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決議。
一、審議組織章程及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二、議決工作計畫。
三、審議會有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四、審議借債及捐助事項。
五、審議預算。
六、議決會長及會務委員提議事項。
七、審議決算。
八、議決會員請願事項。
九、其他依法令應行使之職權。
前項各款職權之行使,以會議方式行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屬於第一款至第七款之審議或議決事項,應報請省(市)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
本條各款職權之行使,遇有爭議或窒礙難行時,應報請省(市)主管機關決定之。
會務委員會對於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