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組織章程與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二、議決工作計劃。
三、議決預算。
四、審核決算。
五、議決借債及捐助事項。
六、議決會長及會員代表提議事項。
七、議決會員請願事項。
八、聽取會長工作報告。
九、其他依法令應行使之職權。
前項各款職權之行使,以會議方式行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屬於第一款至第六款之議決事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
本條各款職權之行使,遇有爭議或窒礙難行時,應報請省(市)主管機關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