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本通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涉及二省(市)以上者,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或其指定之省(市)政府為主管機關;涉及二縣(市)以上者,由省政府或其指定之縣(市)政府為主管機關。
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涉及二省(市)以上者,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或其指定之省(市)政府為主管機關;涉及二縣(市)以上者,由省政府或其指定之縣(市)政府為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