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農田水利會之監督、輔導事宜,在省(市)責成省水利局(市工務局或建設局);在縣責成縣建設局(科)執行之;其監督、輔導辦法,由省(市)主管機關訂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監督、輔導經費,由省水利局(市工務局或建設局)、縣建設局(科),分別編列年度預算,依法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