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農田水利會之監督輔導事宜,在省(市)責成省水利局(市工務局),在縣責成縣建設局(科)執行之,其監督輔導辦法,由省(市)主管機關訂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監督輔導經費,由省水利局(市工務局),縣建設局(科),分別編列年度預算,依法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