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會員年滿二十三歲,國民小學畢業,曾任水利會基層工作二年以上成績優良,或國民中學或初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而無左列情事之一者,均有會員代表候選之資格:
一、受停止會員權利處分,尚未復權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曾犯內亂、外患或瀆職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四、曾犯前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刑期未滿者。
五、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六、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任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