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會員年滿二十三歲而無左列情形之一者,均有會員代表候選之資格:
一、受停止會員權利處分尚未復權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曾犯內亂外患或瀆職罪,經判刑確定者。
四、曾犯前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刑期未滿者。
五、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六、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任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