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歷程查詢
關於我們
文化資產保存法
單一條文
第八十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其他名稱
:文資法、文資保存法
文化資產保存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修正
民國 105 年 07 月 12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修正
民國 94 年 01 月 18 日 全文修正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六章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
第八十條
主管機關應建立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調查、研究、保存、維護之完整個案資料。
主管機關應對自然紀念物辦理有關教育、保存等紀念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