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條
自然地景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主管機關對私有自然地景,得提供適當輔導。
自然地景得委任、委辦其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登記有案之團體或個人管理維護。
自然地景之管理維護者應擬定管理維護計畫,報主管機關備查。
自然地景得委任、委辦其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登記有案之團體或個人管理維護。
自然地景之管理維護者應擬定管理維護計畫,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