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前條考試得以檢覈行之: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助產職業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助產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在外國政府領有助產士證書,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者。
前項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