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對於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前條考試得以檢覈行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醫學,並經實習成績優良,得有畢業證書者。
二、在外國政府領有醫師證書,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者。
前項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