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對於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前條考試得以檢覈行之:
一、公文或經教育部立案或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醫學並經實習成績優良,得有畢業證書者。
二、在外國政府領有醫師證書經衛生署認可者。
前項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一、公文或經教育部立案或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醫學並經實習成績優良,得有畢業證書者。
二、在外國政府領有醫師證書經衛生署認可者。
前項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