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地方主管機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應由地方主管機關備具下列文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一、經核定之規劃報告書。
二、初步工程設計圖說。
三、財源籌措計畫書。
四、工程實施計畫書。
五、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設立計畫及營運計畫書。
六、營運損益估計表。
中央主管機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應備具前項各款文書,報請行政院核定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