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申請興建大眾捷運系統應具備左列文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籌辦:
一、申請書。
二、經核定之規劃報告書。
三、初步工程規劃及圖表。
四、財源籌措計畫書。
五、工程實施計畫書。
六、營運計畫書。
七、營運損益估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