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經許可攜帶經公告之危險或易燃物進入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或車輛內。
二、任意操控站、車設備或妨礙行車、電力或安全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經天橋或地下道,跨越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
四、未遵守交通號誌指示,擅自闖越設有大眾捷運系統優先通行號誌路口。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其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依法移送偵辦。
一、未經許可攜帶經公告之危險或易燃物進入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或車輛內。
二、任意操控站、車設備或妨礙行車、電力或安全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經天橋或地下道,跨越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
四、未遵守交通號誌指示,擅自闖越設有大眾捷運系統優先通行號誌路口。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其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依法移送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