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經許可攜帶危險或易燃物進入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或車輛內者。
二、任意操控站、車設備或以他法妨害系統設備正常運作者。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其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依法移送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