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
二、占用非供旅客乘坐之車廂不聽禁止者。
三、妨礙車門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者。
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者。
五、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者。
六、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者。
七、未經許可攜帶危險或易燃物進入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或車輛內者。
八、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有前項情事之一者,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
二、占用非供旅客乘坐之車廂不聽禁止者。
三、妨礙車門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者。
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者。
五、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者。
六、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者。
七、未經許可攜帶危險或易燃物進入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或車輛內者。
八、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有前項情事之一者,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