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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
單一條文
第二十五條
大眾捷運法
大眾捷運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民國 103 年 05 月 20 日 修正
民國 102 年 05 月 21 日 修正
民國 93 年 04 月 27 日 修正
民國 92 年 04 月 29 日 修正
民國 90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
民國 86 年 05 月 09 日 修正
民國 77 年 06 月 14 日 制定
大眾捷運法
第三章 建設
第二十五條
大眾捷運系統地方主管機關,應設公營營運機構,經營旅客運送,路線、場、站設施之維護及其他營運事項。但得許可中華民國國民或團體投資籌設民營營運機構經營之。
前項民營營運機構之許可經營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