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大眾捷運系統地方主管機關,為興建大眾捷運系統,應指定或設立工程建設機構,依核定之路網計畫負責細部設計及分期、分段施工。
大眾捷運系統由民間投資興建者,由其指定或設立工程建設機構。但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