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條
依本法規定,應繳之商港建設費、商港設施使用、管理與其他服務費及應償還破壞港埠用地或損壞商港設施修復費,經通知不依限期繳納者,得禁止貨物通關或勒令停止作業或禁止船舶入、出港。但經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
依本法規定所處之罰鍰,於執行無效時,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