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條
依本法規定應繳之各項費用及應償還之損壞商港設施修復費,未經繳付者,商港管理機關得禁止船舶出港。但經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
依本法規定所處之罰鍰,於執行無效時,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