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適用國際公約之船舶,應依各項國際公約之規定施行檢查,並具備公約規定之證書。
客、貨船船齡超過二十年者,應於相關國際公約證書有效期間內執行第二或第三週年相當期日,施行等同於換發證書之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