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條
遊艇所有人未依前條規定申請廢止登記或註冊及繳銷證照,經船籍港或註冊地航政機關命於一個月內辦理,屆期仍不辦理而無正當理由者,得由該機關逕行廢止其登記或註冊,並註銷其遊艇證書及船舶登記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