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條
小船檢查丈量得由船舶所有人,用書面或口頭向船舶所在地之航政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之,該航政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得派員前往就地實施或通知集中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