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後,始得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