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船舶未依照本法之規定,申請登記檢查丈量及勘劃載重線者。
二、違反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者。
三、違反第六十六條之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