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船舶具備國際公約證書,並經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檢驗入級者,視為已依本章之規定檢查合格,免發船舶檢查證書。
總噸位一百以上或乘客超過一百五十人之客船,應具備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核發之船級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