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遇有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情事之一發生於國外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向船舶所在地經交通部認可之本國驗船機構申請,依本法規定之船舶檢查規則施行檢查。但該地未設有本國驗船機構者,得由交通部認可之國際驗船機構檢查。
特別檢查合格後,由船舶所有人檢附檢查報告,申請船籍港航政主管機關核發或換發船舶檢查證書。
定期檢查或臨時檢查合格後,由該驗船機構於船舶檢查證書上簽署或註明之。
特別檢查合格後,由船舶所有人檢附檢查報告,申請船籍港航政主管機關核發或換發船舶檢查證書。
定期檢查或臨時檢查合格後,由該驗船機構於船舶檢查證書上簽署或註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