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船長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領取有效證書,擅自發航者。
二、無故不遵守指定航路者。
三、航行期內,超過載重線之限制者。
四、拒絕主管機關查驗或違反停止航行命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