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船長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法令規定領取有效證書擅自發航者。
二、無故不遵守指定之航路者。
三、航行期內超過載重線之限制者。
四、拒絕主管機關之查驗或違反停止航行之命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