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法所稱船舶,謂在水面或水中供航行之船舶,其類別如左:
一、客船:謂搭載乘客超過十二人之船舶。
二、非客船:謂不屬於客船之其他船舶。
三、小船:謂總噸位未滿五十噸之非動力船舶,或總噸位未滿二十噸之動力船舶。
四、動力船舶:謂裝有機械用以航行之船舶。
五、非動力船舶:謂不屬於動力船舶之任何船舶。
一、客船:謂搭載乘客超過十二人之船舶。
二、非客船:謂不屬於客船之其他船舶。
三、小船:謂總噸位未滿五十噸之非動力船舶,或總噸位未滿二十噸之動力船舶。
四、動力船舶:謂裝有機械用以航行之船舶。
五、非動力船舶:謂不屬於動力船舶之任何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