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法所稱船舶,謂在水面或水中可供航行之船舶。
本法所稱客船,謂搭載乘客超過十二人之船舶,非客船謂不屬於客船之其他船舶。
本法所稱小船,謂總噸位未滿五十噸之非動力船舶,或總噸位未滿二十噸之動力船舶。
本法所稱動力船舶,謂裝有機械用以航行之船舶,非動力船舶謂不屬於動力船舶之任何船舶。
本法所稱客船,謂搭載乘客超過十二人之船舶,非客船謂不屬於客船之其他船舶。
本法所稱小船,謂總噸位未滿五十噸之非動力船舶,或總噸位未滿二十噸之動力船舶。
本法所稱動力船舶,謂裝有機械用以航行之船舶,非動力船舶謂不屬於動力船舶之任何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