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船舶應具備左列各款標誌:
一、船名。
二、船籍港名。
三、船舶登記噸位。
四、船舶登記號數。
五、吃水尺度。
前項標誌不得毀壞塗抹,但為戰時避免捕獲者,不在此限。
標誌事類,因登記事項之變更而發生變更時,應即行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