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條
船舶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航行:
一、依本法規定應勘劃載重線之船舶,而未勘劃者。
二、船舶載重線證書有效期間屆滿而未依第四十八條規定辦理者。
三、依前條規定應繳銷證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