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條
船舶載重線勘劃後,遇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時,應將證書繳銷,申請重行勘劃。
一、船舶之航線或使用目的變更時。
二、船身或船艛構造型式或佈置變更影響載重線計算時。
三、船身受損有礙船舶之安全時。
四、依法令規定之設備有缺損時。
五、經航政主管機關檢查船舶與載重線證書所載不符時。
一、船舶之航線或使用目的變更時。
二、船身或船艛構造型式或佈置變更影響載重線計算時。
三、船身受損有礙船舶之安全時。
四、依法令規定之設備有缺損時。
五、經航政主管機關檢查船舶與載重線證書所載不符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