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以中華民國乙港為船籍港而在中華民國甲港或外國港停泊之船舶,如遇船舶國籍證書遺失破損或證書上登載事項變更時,該船舶之船長得向船舶所在港之航政主管機關或中華民國使領館申請發給臨時船舶國籍證書。
在航行中發生前項情事時,該船舶之船長得向到達港之航政主管機關或中華民國使領館為前項之申請。